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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一、审批项目名称: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核


二、审批内容:


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二类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三、办理依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注:一类许可项目(产品)由国防科工局审查。二类许可项目(产品)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五、申报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文件。


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证明文件;


(3)保密资格证书或保密资格批复文件,或提供通过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


(4)消防达标文件;


(5)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6)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7)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8)前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9)军品订货合同或研制任务书;


(10)公司章程和股东经济性质说明;


(11)申报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的其它文件、材料。


七、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向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申请领取


八、收费项目和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办理流程:


1.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和受理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1)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向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经审查,申请单位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武器装备许可范围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4)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属于一类许可的,告知申请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事项告知书》。


2.现场审查


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做出受理决定后,组织专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查,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审查规则》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审查。


(1)由国家国防科工局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


(2)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审查通知》发至有关单位和专家组组长,同时抄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3)由专家组组长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在开始现场审查10日前将现场审查计划发至许可申请单位。


(4)根据专家所在地等情况,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编制现场审查费用预算表。


(5)组织专家组进驻申请单位,开展现场审查。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专家组将审查意见及相关审查资料送交组织审查的省国防科工办。


3.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


(二)办理时限:


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局,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现场审查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七、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向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申请领取


八、收费项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时间


咨询时间视委托单位条件而定,一般在3-6个月。


  1. 咨询服务主要内容


1、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总体策划;


2、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3、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培训;


4、指导编制和宣贯管理制度;


5、负责指导现场审查文件资料的编制和整理;


6、负责财务指标测算;


7、对照现场审查评分标准检查各大项文件资料;


8、检查指导现场情况;


9、检查指导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10、指导编制《申请书》等申报材料;


11、承担双方约定的其他咨询事项。


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应有军代表或用户代表参加。


十一、认证后事项


1、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有关文件材料报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3、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法人代表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在变化之日起60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4、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上市、破产、歇业、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搬迁、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防科工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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